受理的情形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
投诉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争议事实。
举报提供的资料
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详细名称或姓名、地址)。
2.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证据)。
3.被举报方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4、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不能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争议事实;
6、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处理的时限
1、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调解期限为45个工作日。终止调解的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终止调解的情形
1、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3、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4、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5、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