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泽男子半夜挖沙获利2000,被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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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深泽郭某,在深泽县小堡段河道内为马某(已判决)等人在夜间非法采砂过程中看道放哨,每晚获取元左右报酬。经河北某公司检测,所采建筑用砂为技术Ⅲ类特西沙,可用于建筑砂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沙坑采砂出厂每吨价格为人民币38元。经核算,总价值约3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元,与同案犯等人共同缴纳治理费及专家咨询费40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1、郭某都干了什么?

案例中描述的很清楚,郭某干的是看道放哨的活儿,说白了就是望风的、看门的。

2、每晚获利元,郭某为何违法所得才元?

这里需要注意,每晚获利元是整个团队的总获利,根据判决书显示,团队共6个月,即使均分,郭某一晚上也就50元,事实上郭某可能分得更少;

3、获利元,却要承担40万,是不是太重了?

确实太重了,郭某总获利才元,又是从犯,却要去连带承担40万的债务,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过这里我给大家普及一个共同犯罪的知识,对于共同犯罪,只要你是其中一成员,无论你收获了多少,你都要为整个团伙的犯罪行为来负责,是不是觉得不公平?说实话,我也觉得不公平,但是目前刑法仅在量刑上体现出差别,而在民事赔偿部分则没有任何差别,不得不说有失公平,也希望有朝一日法律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到这些;

4、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简单理解就是无证经营,这个证就是采矿许可证,按照案例中的采砂总价33万计算,属于《刑法》第条第1款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知道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受害人事国家,对应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是检察院。

总结:国家的财产千万不要动,山川河流、鸟兽林木都属于国有资产,非经许可千万不要自己去占有并使用,更不要去买卖,否则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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